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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执监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段世强申请执行焦占保、焦维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世强,焦占保,焦维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监103号申请执行人:段世强,男,汉族,1962年10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焦占保,男,汉族,1945年10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焦维军,男,汉族,1972年3月17日出生。段世强与焦占保、焦维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现因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财产未执行完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1民初1347号民事判决书【原执行案号:(2017)豫0181执167号】由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行。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行,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司晓营审判员  蒋和平审判员  马 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祎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