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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民初4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孙晓伟与安徽文一投资控股集团滨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晓伟,安徽文一投资控股集团滨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4923号原告:孙晓伟,男,汉族,1983年5月25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界首市。委托代理人:张新,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文一投资控股集团滨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万泉河路2167号滨湖康园商业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TMT5BTXK。法定代表人:张学明,董事长。孙晓伟与安徽文一投资控股集团滨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孙晓伟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孙晓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孙晓伟撤回对安徽文一投资控股集团滨城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孙晓伟负担。审判员  阮怀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袁 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