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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2执恢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高国圣、李广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国圣,李广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2执恢145号申请执行人高国圣,男,1962年5月13日生,宁津县。被申请执行人李广辉,男,1970年6月4日生,宁津县。本院在执行高国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广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广辉向申请执行人高国圣履行了还款义务;经合议庭合议,予以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1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彦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秀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