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招城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温少丽与被执行人赵光兴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少丽,赵光兴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6)招城民初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温少丽,女,1966年7月4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招城镇丁家庄子村。被执行人:赵光兴,男,1966年2月8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招城镇丁家庄子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少丽与被执行人赵光兴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绍良审判员 李梅生审判员 路尚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春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