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2民初1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吕永平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吕永平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2民初1049号原告:吕某某,女,2005年4月2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法定代理人:王海英,系原告母亲,1969年3月20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被告:吕永平,男,1967年11月3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原告吕某某诉被告吕永平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受理后,决定于2017年8月23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原告吕某某及法定代理人王海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原告吕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吕某某诉被告吕永平抚养费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审判员 金政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郝 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