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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禄执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申请安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安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禄执47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69年6月15日生,云南省禄丰人,住禄丰县一平浪镇。被执行人:安某某,男,1983年9月23日生,汉族,云南省楚雄市人,现住禄丰县金山镇。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安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作出的(2014)禄民初字第731号民事判决书,安某某应偿还陈刚欠款120000元,案件受理费1350元,合计:12135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已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安某某也下落不明,已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院已依照法律程序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俊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晋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