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81执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朱凤荣、姜宪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凤荣,姜宪德,刘建波,郭江维,张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774号申请执行人朱凤荣,女,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申请执行人姜宪德,男,196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被执行人刘建波,男,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被执行人郭江维,男,198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被执行人张坤,男,199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朱凤荣、姜宪德与刘建波、郭江维、张坤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108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走访被执行人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周边群众,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其他调查途径进行调查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受偿129098.33元,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10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人民陪审员 赵国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利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