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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2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驿城区天中苗圃场有限公司与石方建、杨根岭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驻马店市驿城区天中苗圃场有限公司,石方建,杨根岭,臧文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2741号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天中苗圃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龙文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辉,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方建,男,196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杨根岭,男,195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臧文功,男,197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天中苗圃场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方建、杨根岭、臧文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臧文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天中苗圃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臧文功的起诉。审 判 长 肖 静审 判 员 刘 林人民陪审员 黄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俊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