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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3执76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河口区支行、王俊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河口区支行,王俊珍,李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3执76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河口区支行,驻东营市河口区黄河路57号。组织机构代码:91370503674514956H。法定代表人:綦学辉,行长。被执行人:王俊珍,女,196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东营市看守所。被执行人:李建军,男,195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中国工商银行河口支行职工,现住东营市河口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河口区支行玉彬王俊珍、李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7)鲁0503执761号之一裁定书,于2017年08月23日向被执行人李建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建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建军在中国工商银行62×××1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149.3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卫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羽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