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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7执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游敬英与谭龙湘抚养费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0407执248号申请执行人游敬英申请执行谭龙湘抚养费纠纷一案,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407民初2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谭龙湘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谭龙湘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每月向申请执行人游敬英支付小孩生活费每月1000元(教育费及医疗费双方凭有效票据各承担一半),执行费50元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请求,本院对被执行人谭龙湘在x银行存款x元(2017年7、8、9月小孩抚养费3000元及执行费50元)进行了冻结。现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游敬英基于执行依据取得的权利得到实现且已申请本院予以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407民初221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