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执1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黄龙波与袁拥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龙波,袁拥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5执1340号申请执行人:黄龙波,男,198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执行人:袁拥明,男,198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龙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袁拥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查询被执行人袁拥明银行存款、房屋等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黄龙波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8月23日,被执行人袁拥明应向申请执行人黄龙波支付8646.19元、诉讼费126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袁拥明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黄龙波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甘元利审 判 员 屈 刚代理审判员 李国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