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91执2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青湖支行、熊党大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青湖支行,熊党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91执2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青湖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被执行人:熊党大,男,汉族,1975年3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关于本院执行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青湖支行与熊党大信用卡纠纷一案,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高新民初字第82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熊党大应履行如下法律义务:向申请人支付银行欠款本金35072.5元及利息、应收费用22930.31元(截止2017年3月31日),承担申请执行费770元。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情况如下:1、2017年5月2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发起了网络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2、2017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查封冻结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3、2017年6月2日,前往被执行人位于南昌××科××区××单元××室的家里查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长期未在家,故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材料张贴于熊党大家门上。4、2017年6月9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2017年7月7日,本院再次通过数字法院系统12368平台公告送达被执行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查封冻结执行裁定书。6、2017年7月1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熊党大限制高消费。7、2017年8月9日,本院向申请人送达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告知函,征求申请人的意见。8、2017年8月14日,本院向南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了(2017)赣0191执203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南昌××科××区××单元××室的房产。9、2017年8月16日,本院向南昌市车管所送达了(2017)赣0191执203号的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赣A×××××松花牌汽车一辆,但未实际扣押。10、2017年8月18日,案件承办人约谈了申请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申请人对执行情况予以认可,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11、2017年8月22日,本院向南昌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送达了(2017)赣0191执203号协助查找被执行人函等相关材料,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本案立案已超过三个月。本案执行标的总额58002.81元,未执行标的总额58002.81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丽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侯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