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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执22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吴学福贪污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学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3执2294-1号被执行人:吴学福,男,196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吴学福贪污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莱州刑初字第392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移交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吴学福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吴学福名下的房屋一处。二、被执行人吴学福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让、赠与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文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