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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民初3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爱芹与郭俊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芹,郭俊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3187号原告:王爱芹,女,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宗纲(系原告王爱芹丈夫),男,1962年7月15日,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特别授权。被告:郭俊宏,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原告王爱芹与被告郭俊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王爱芹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爱芹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爱芹承担。审判员 赵 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潘玫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