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民初3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爱芹与郭俊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芹,郭俊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3187号原告:王爱芹,女,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宗纲(系原告王爱芹丈夫),男,1962年7月15日,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特别授权。被告:郭俊宏,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原告王爱芹与被告郭俊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王爱芹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爱芹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爱芹承担。审判员 赵 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潘玫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