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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26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山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联宇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山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联宇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26458号原告:上海山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尹丹霞,执行董事。被告:联宇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池永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勇联,男,系被告公司员工。原告上海山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联宇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上海山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山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汪彩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 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