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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102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陈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102刑初244号公诉机关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女,住潮州市湘桥区。因本案于2017年2月17日、6月20日分别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湘检公刑诉[2017]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慧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被告人陈某,于2017年1月20日下午,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在潮州市湘桥区新桥路文星酒店302房,将0.8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姚某1。2、被告人陈某,于2017年1月26日下午,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在潮州市湘桥区新桥路文星酒店302房,将0.8克毒品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姚某1。3、被告人陈某,于2017年2月11日晚上,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在潮州市湘桥区新桥路文星酒店302房,将0.8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姚某1。综上,被告人陈某贩卖毒品作案3宗,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4克。另查明,被告人陈某已经怀孕。以上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姚某1、陈某1的证实,有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通信客户详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入住明细账单、辨认笔录、照片、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检查笔录、到案经过证实材料、破案经过证实材料、户籍证明材料、说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潮州市妇幼保健院超声检查报告单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恰当,依法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三年六个月以下刑期的意见经查恰当,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已经怀孕,依法候判决生效时予以监外执行(内容另见监外执行决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上述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少旭人民陪审员  陈壮培人民陪审员  翁克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林晓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