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02民初1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城支行与伍建方、成友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城支行,伍建方,成友娣,成水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2民初187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城支行,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东城金碧路金碧湾花园9号楼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8975798022。负责人:朱镇峰,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旺,男,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该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成敏,男,199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该行职员。被告:伍建方,男,198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被告:成友娣,女,198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被告:成水深,男,195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城支行与被告伍建方、成友娣、成水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伍建方已向其还清欠款为由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城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城支行负担。审判长 王志文审判员 罗文勇审判员 谭文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