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民初2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张慧燕与内蒙古万博房地产开发有现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慧燕,内蒙古万博房地产开发有现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2631号原告:张慧燕。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被告:内蒙古万博房地产开发有现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敕勒川大街沙河路东。法定代表人:傅志国,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慧燕诉被告内蒙古万博房地产开发有现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慧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5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文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