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行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路士良、路正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士良,路正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582行初188号起诉人路士良,男,1955年4月19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起诉人路正良,男,1957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2017年8月21日,本院收到路士良、路正良以张家港市金港镇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状。路士良、路正良诉称:2013年8月28日起诉人与被告张家港市金港镇人民政府签订了《张家港市企业房屋搬迁货币补偿协议书》,约定将起诉人父亲路再生在金港镇三节桥村租地建造的厂房拆迁,拆迁补偿款共计2128804元,后起诉人等陆续领取了部分补偿款,余款555464.5元,被告拆迁办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为此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拆迁补偿余款555464.5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暂计5000元。合计560464.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起诉人路士良、路正良与张家港市金港镇人民政府所签的《张家港市企业房屋搬迁代币补偿协议书》,订立于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5年5月1日施行之前,故其诉请不属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路士良、路正良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 安审判员 洪 春审判员 邓 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蒙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