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4执2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廉瑞雪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廉瑞雪,张海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2578号申请执行人廉瑞雪,女,1991年3月20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执行人张海东,男,197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申请执行人廉瑞雪与被执行人张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2016)京01民终5871号民事调解书,现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廉瑞雪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海东名下无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廉瑞雪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张海东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14执257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有昌审 判 员  董闻昕代理审判员  赵财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