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113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邓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

案由

妨害信用卡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13刑初206号公诉机关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某,男,1998年5月1日出生于陕西省汉中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汉中市南郑县。因涉嫌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7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6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第三看守所。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以济长清检公刑诉(2017)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庄英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至12月,被告人邓某某伙同段某甲(已判决)、段某乙(在逃)等人在钟某某(在逃)等人的指使下,购买他人居民身份证后,邓某某使用向某某、李某甲、赖某某、陆某甲、刘某甲的居民身份证,冒用其身份信息,先后在中国工商银行长清支行某某甲分理处、中国建设银行长清支行某某乙分理处等处办理信用卡5张,并开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功能。事后,邓某某将信用卡销售给钟某某等人,从中获利。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没有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证人赖某某的证言,信用卡开卡信息及交易明细,破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其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某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7日起至2018年10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五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判员  李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叶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