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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8民初4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4780苏州杭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苏州供电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杭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苏州供电公司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初4780号原告:苏州杭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白洋湾自由路58号。法定代表人:郑伟雄,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金荣,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松,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苏州供电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劳动路555号。法定代表人:韩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强,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苏州供电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秋梅,江苏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苏州杭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鑫公司)与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苏州供电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杭鑫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鑫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杭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苏州杭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文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 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