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1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觉县支行申请执行谭德金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昭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觉县支行,谭德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31执49号申请执行人: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觉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昭觉县新城镇解放路22号。负责人:张正浩,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谭德金,男,汉族,1965年9月27日出生,个体户,住四川省昭觉县新城镇解放路30号。本院在执行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觉县支行申请执行谭德金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谭德金自动履行了10万元,还余56168.00元债务未履行。经我院协调,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谭德金承诺付清剩余的案款,申请执行人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觉县支行书面同意我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法院(2016)川34民终8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顺馨执行员 :杨泉林执行员 :马克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丁秀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