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21民初1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任建军与任海磊、孙安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建军,任海磊,孙安玉,任帅成,徐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1民初1293号原告:任建军,男,1967年9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祝超,山东圣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海磊,男,198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被告:孙安玉,女,198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被告:任帅成,男,198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被告:徐莹,女,198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原告任建军诉被告任海磊、孙安玉、任帅成、徐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建军诉称:原被告系乡亲关系,被告任海磊与任帅成在施工中因资金短缺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后偿还部分借款,剩余借款本息70200元至今未付,为此,形成诉讼。本院认为:本案受理后,因原告任建军不能提供其中一名被告孙安玉准确的送达地址,且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孙安玉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任建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祁晓慧审 判 员  刘文强人民陪审员  伊晓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巩琳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