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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民初字第12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中盈(泉州)糖业有限公司、邱辉足信用证融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中盈(泉州)糖业有限公司,邱辉足,邱旭斌,王巧儿,赵素霞

案由

信用证融资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初字第1271号之一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兴业银行大厦。组织机构代码:85610527-2。代表人:王良杰,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竞强,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文婷,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盈(泉州)糖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宝洲路中段泉州浦西万达广场商业综合体1号建筑(甲级写字楼1B塔)幢四十五层B4503。组织机构代码:56537395-5。法定代表人:王巧儿,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孔超,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邱辉足,男,195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武夷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治鹏,北京观韬(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美凤,北京观韬(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旭斌(QIUXUBIN),男,1979年6月20日出生,加拿大公民,现住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王巧儿,女,198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晋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治鹏,北京观韬(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美凤,北京观韬(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赵素霞,女,198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娟,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文峰,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中盈(泉州)糖业有限公司、邱辉足、邱旭斌、王巧儿及第三人赵素霞信用证融资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泉民初字第1271号民事判决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第21页第7行的“被告中盈(泉州)糖业有限公司、邱旭斌、王巧儿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应更正为“被告中盈(泉州)糖业有限公司、邱旭斌、王巧儿,第三人赵素霞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审 判 长  黄海瑞代理审判员  王 帆代理审判员  林东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郑 励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