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81民初5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史雪花与侯丰收、谢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雪花,侯丰收,谢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5946号原告:史雪花,女,198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被告:侯丰收,男,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谢剑,男,198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史雪花诉被告侯丰收、谢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史雪花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史雪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雪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6元,由原告史雪花负担。审判员  陈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闫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