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321执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谭良文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1执524号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坚强。谭良文,男,汉族,住所地湖南省双峰县甘棠镇龙团村。刘中桂,女,汉族,住所地湖南省双峰县甘棠镇龙团村。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谭良文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谭良文、刘中桂均已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321民初32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学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