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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4民初1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冯现义与杨文光、杨庆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现义,杨文光,杨庆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1006号原告冯现义,男,1968年3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兰陵县。被告杨文光,男,1985年11月7日,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兰陵县。被告杨庆强,男,1988年5月8日,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兰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现义诉被告杨文光、杨庆强民间借纠纷一案中,经查,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地址无法送达,经告知后,原告未提供被告准确的地址,本院经查证仍无法确定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属于被告不明确,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冯现义的起诉。审 判 长  黄应赛人民陪审员  曹光辉人民陪审员  莫玉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尤官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