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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3民初字2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陈苏新与张亚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苏新,张亚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3民初字2542号原告:陈苏新。被告:张亚伟。原告陈苏新与被告张亚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陈苏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8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在2015年7月6日找到原告说急用钱,让原告借给他20万元,后原告认为双方都认识就借给他180000元,被告并在个人借款合同的第二条承诺一定在2015年7月26日还款,所以原告才借给被告的。事后借款时间一到,原告找被告要求其还款,但被告拒不见面。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依法支持原告诉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被告地址、联系方式不明确,导致本院查找不到被告信息,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苏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营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思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