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2民初5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方艳青与河南金根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艳青,河南金根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2民初5283号原告:方艳青,女,198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被告:河南金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荥阳市京城南路17号,营业执照注册号410183000007514。法定代表人:周阿伦,总经理。原告方艳青与被告河南金根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2017)豫0182民初5264号金刘锋诉被告河南金根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诉讼标的属同一种类,依法可以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7)豫0182民初5264号案件审理。审判员 张利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汪婉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