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81民初2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杨某与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81民初2424号原告杨某,女,汉族。被告邹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某以已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邹某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邹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德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光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