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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81民初2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杨某与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81民初2424号原告杨某,女,汉族。被告邹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某以已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邹某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邹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德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光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