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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1执2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程红森与被执行人王兴发、张密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红森,王兴发,张密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21执256号之1申请执行人:程红森,男,生于1975年12月5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被执行人:王兴发,男,生于1968年8月13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被执行人:张密密,女,生于1978年8月10日,汉族,城镇居民,现住四川省通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红森与被执行人王兴发、张密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兴发、张密密未按(2014)通民初字第214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王兴发、张密密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4月24日,本院作出(2017)川1921执256号执行裁定书查��了被执行人王兴发、张密密所有的位于四川省通江县房屋面积534.85平方米的营业用房(合同签约号:XXX)。2017年8月17日,申请执行人程红森以该房屋在查封前已为他人设置抵押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通民初字第21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裴茂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腾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