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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刑初1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清元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清元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1829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清元,男,1973年4月23日生,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道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18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清元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先忠出庭支持公诉,李清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6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李清元以159××××9577号手机和wuyege626号微信与购毒人员联系毒品交易事宜,窜至中山市沙溪���云汉村宗正旅馆门口附近的小巷,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何花贩卖毒品1小包(经检验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0.69克)。交易完成后,公安人员在中山市沙溪镇维也纳酒店附近小巷路口处抓获李清元,当场在李清元身上缴获上述毒资人民币300元及手机1部,在何花处缴获上述毒品。归案后,李清元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清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清元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缴获的毒品和作案工具依法应当予以没收。李清元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清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6日起至2018年12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69克、手机1部(号码为1591825****),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物品的中山市公安局沙溪分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区燕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永祥沈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