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3民初1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华信用社与被告王亚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华信用社,王亚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3民初1138号原告: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华信用社,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负责人:李化锋,该信用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伶,女,199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该信用社职工,住齐齐哈尔市。被告:王亚东,男,198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常市。原告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华信用社与被告王亚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74017.44元、利息3362.72元;2.请求依法执行被告抵押物及其他财产;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王亚东于2015年7月15日至2025年7月15日向原告申请中长期房产抵押贷款80000.00元,借款期限10年。该借款人于2016年9月21日起拖欠贷款本金及利息,经原告的信贷人员多次催收,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现已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故原告诉至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交起诉状上被告的地址,经本院查证后,无法向被告王亚东送达起诉状等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华信用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35元,可在本裁定生效后,全额退回原告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华信用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 超人民陪审员 林 彦人民陪审员 周 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马朝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