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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执保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胡泽初、彭建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泽初,彭建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执保422号申请人:胡泽初,男,1970年5月12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委托代理人:俞金良、章洪杰,浙江和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彭建立,男,1963年11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胡泽初诉被申请人彭建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胡泽初于2017年08月2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彭建立的银行存款8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彭建立的银行存款8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金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薛菲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