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执4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金锦水、陈仕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锦水,陈仕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 �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4621号申请执行人金锦水,男,196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执行人陈仕华,男,197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玉山县。本院在执行金锦水与陈仕华(2017)浙0782执4621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处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虞 啸 安执 行 员 黄 楠执 行 员 石 丽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龚英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