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3民初2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韩新国与李清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新国,李清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7)冀0123民初2130号原告韩新国,男,196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委托代理人崔彦斌,系石家庄市正定恒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清刚,男,196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藁城区。原告韩新国与被告李清刚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清刚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新国撤回对被告李清刚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2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11.5元。审判员 胡文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崔玲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