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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6民监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唐洪宝与张武、金珊芬民间借贷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唐洪宝,张武,金珊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6民监7号原审原告:唐洪宝,男,1975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太仓市。原审被告:张武,男,1970年8月28日生,,汉族,无锡市安达橡塑异型材料厂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无锡市惠山区,原审被告:金珊芬,女,1972年11月1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无锡市惠山区,住无锡市惠山区。原审原告唐洪宝与原审被告张武、金珊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8日作出的(2014)惠民初字第01912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陈 瑜审判员 边剑扬审判员 徐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沈 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