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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1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圣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圣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1387号请执行人王仁廷,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逄志伦,胶州李哥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王圣刚,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仁廷与被执行人王圣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胶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1民初8987号民事调解书]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申请标的额为11412元。本院下达执行通知书和传票之后,被执行人拒不到庭履行法律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任何财产;向申请执行人了解被执行人已多年不在居住地生活,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该案执行程序在一定时间内无法继续进行,本案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胶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1民初898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兆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