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22民初2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福建省昌鹤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福建闽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昌鹤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福建闽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2民初2021号原告:福建省昌鹤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古田县鹤塘镇溪尾洋石材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谢积龙,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练志杨,男,汉族,1964年9月21日出生,屏南县人,住福建省屏南县。现住福建省古田县。系福建省昌鹤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员工。被告:福建闽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长乐中路195号名城大厦6层。法定代表人:林知正,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斌,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福建省昌鹤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闽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福建省昌鹤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福建省昌鹤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福建省昌鹤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46元,减半收取2073元,由福建省昌鹤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前绥人民陪审员 余丽娟人民陪审员 江 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萍萍-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