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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1民初4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常克红与张贡献、燕保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克红,张贡献,燕保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4516号原告:常克红,男,196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张贡献,男,197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经济开发区。被告:燕保强,男,196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克红诉被告张贡献、燕保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克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克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常克红负担。审判员  沈明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