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恢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李洋与文东租凭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洋,文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恢84号申请执行人:李洋,男,199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城市单城镇政治村三委。被执行人:文东,男,197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宾县糖坊镇临江村小铺屯。本院在执行李洋与文东租凭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李洋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86105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和执行决定书,将文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美菊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崔卯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