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1执恢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郝成桥、孟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成桥,孟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1执恢772号申请执行人:郝成桥,男,196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被执行人:孟浩,男,199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邹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成娇与被执行人孟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1项(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681民初3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玉萍审判员 :孙维利审判员 :赵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栾德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