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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3民初1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开智芹与武文海、汤阴县汇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智芹,武文海,汤阴县汇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汤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3民初1828号原告:开智芹,女,196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被告:武文海,男,198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被告:汤阴县汇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精忠路东段。法定代表人:郭定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汤阴支公司,住所地汤阴县人民路70号。负责人:靳玉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霞,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开智芹与被告武文海、汤阴县汇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汤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2017年8月23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开智芹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72元,减半收取336元,由原告开智芹负担。审判员 刘 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文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