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执64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南一亚机械有限公司与张昌炎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南一亚机械有限公司,张昌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64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南一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熹涌村委会解放中路6号首层。法定代表人:李宝平。被执行人:张昌炎,男,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南一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昌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2016)粤0606民初51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房地产、车辆、银行、工商等相关部门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账号62×××13;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账号20×××07;冻结期限自2017年6月26日起至2018年6月25日止,申请执行人必须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申请续冻,否则冻结期限届满,被冻结的财产将自动解冻,已扣划存款合共13244.07元,款项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5946.51元(含执行费185.0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除已冻结并扣划的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645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贵明执行员 徐伟健执行员 梁群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钟永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