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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执9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诸暨市申立汽车零部件厂、十堰东风福利企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诸暨市申立汽车零部件厂,十堰东风福利企业公司,十堰东风福利企业公司汽车零部件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1执9407号申请执行人:诸暨市申立汽车零部件厂。住所地:诸暨市枫桥镇工业园区。投资人:王成焕。被执行人:十堰东风福利企业公司。住所地:十堰市东岳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0682377-0。法定代表人:岑小年,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十堰东风福利企业公司汽车零部件厂。住所地:十堰市方山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7390073-X。负责人:钱银锁。申请执行人诸暨市申立汽车零部件厂与被执行人十堰东风福利企业公司、十堰东风福利企业公司汽车零部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诸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绍诸枫商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支付货款771818.2元,诉讼费575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仅有存款可供执行,本院遂对其账户采取了冻结、划拨措施,执行到位金额为293648.65元,但该款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故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81执940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波代理审判员  周培洪代理审判员  周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