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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民终2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卢某、蒋某1等与蒋某3、孟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某,蒋某1,蒋某2,蒋某3,孟某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民终27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某,女,197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某1,女,2009年6月5日出生,汉族,学生。(系卢某女儿)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某2,女,201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系卢某女儿)法定代理人:卢某,女,197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某3,男,195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某,女,195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上诉人卢某、蒋某1、蒋某2因与被上诉人蒋某3、孟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巴林左旗人民法院(2017)内0422民初17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巴林左旗人民法院(2017)内0422民初171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巴林左旗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预交予以退回。邮寄送达费100元,由三上诉人与二被上诉人各负担20元。审判长 张 国 利审判员 徐 书 文审判员 苏 力 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召日格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