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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81执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湖北卓邦医闻疗用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友晟医用敷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卓邦医闻疗用品有限公司,上海友晟医用敷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81执保41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卓邦医闻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城北办事处吴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吗:91420981573700071M。法定代表人:熊正南。被执行人上海友晟医用敷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春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吗9131011778788417K。法定代表人蔡林忠,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卓邦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友晟医疗敷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的存款余额不足,经申请人同意没有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帐户,案件进入诉讼程序,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981执保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德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文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