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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81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文根与被执行人朱辉、丁小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文根,朱辉,丁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81执221号申请执行人徐文根,男,196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被执行人朱辉,男,1965年3月8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被执行人丁小红,女,196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申请执行人徐文根与被执行人朱辉、丁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湘乡市人民法院(2016)湘0381民初240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朱辉、丁小红应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徐文根借款124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5月4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借款全部偿还之日止,其中包括被执行人朱辉已经支付了利息14000元),并共同负担诉讼费175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执行到位3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6)湘0381民初240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执行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如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峰审判员 沈振杰审判员 胡湘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拥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