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3执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范富强与唐道森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富强,唐道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3执458号申请执行人范富强,男,1981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被执行人唐道森,男,1979年3月2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本院在执行范富强与唐道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7月17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唐道森已按协议履行,我院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2017)渝0153执45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可持本裁定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彭文全审判员 张利锋审判员 徐厚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黎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