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53执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范富强与唐道森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富强,唐道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3执458号申请执行人范富强,男,1981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被执行人唐道森,男,1979年3月2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本院在执行范富强与唐道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7月17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唐道森已按协议履行,我院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2017)渝0153执45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可持本裁定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彭文全审判员  张利锋审判员  徐厚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黎 平 关注公众号“”